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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返回公告列表 >>

2020-09-28

为规范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完善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现根据《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徐人社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对象及期限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对象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就业见习由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通过与见习基地(单位)双向选择方式达成就业见习意向。见习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已经参加省级见习、徐州市级见习或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见习。

二、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申报和管理

1.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2.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3.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申报对象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5人及以上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能够通过见习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申报单位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申报单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4)申报单位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4.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申报。符合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报。申请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组织对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审核,对符合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为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6.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原则上在每年上、下半年根据实际申报数量采取集中审核方式分别进行一次认定。

7.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积极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报见习岗位,受理见习人员报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负责见习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3)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根据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5)如遇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见习环境发生重大改变,需增加或减少见习岗位、调整见习期限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8.为确保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规范运行,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将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组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见习实训效果、见习工作台账等。对检查不达标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见习基地(单位)资格。此外,对连续3年未申报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单位)将取消见习基地(单位)资格。

三、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1.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招收就业见习人员,及时签订《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月底将《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等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协议书一式3份,见习人员、新沂市见习基地(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各执一份。

2.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毕业生见习落实情况采取月报制度,每月25日之前将本月就业见习人员考勤情况报至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3. 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单位)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如有见习人员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主动提出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应填写《新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止申请表》,说明中止原因,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一周内报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即可中止见习。

四、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1.经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在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可享受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2.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对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基地(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人员,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

3.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补贴等经费经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拨付至见习人员及见习基地(单位)。

4.在新沂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所需各项补贴等经费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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