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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021年1月起恢复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返回公告列表 >>

2021-01-14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文件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免征单位(雇主)应缴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自2021年1月起,将恢复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费三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

为避免逾期缴纳社保费产生的待遇问题,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请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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