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新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0〕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0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加强对收割机的管理,收割机操作手须按照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根据我市拟采用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合理确定留茬高度,对实行低留茬作业的地块,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厘米。
三、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是:68802128,68802119。举报电话全天值班,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和现场査处。各镇(街道)也要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市、各镇(街道)层层包保,实行24小时巡查。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及时曝光焚烧秸秆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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