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初次在用工窗口备案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用工备案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1、所需材料
(1)《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三证合一后不需提供);
(4)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单位初次在窗口备案时务必提供,以后增加新员工备案时不必再次提供。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每月6-25日用工备案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用工登记→办理职工用工备案手续。
二、新录用人员登记备案
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则上30日内务必办理用工备案,晚于3个月的无法办理,请知悉。
1、所需材料
(1)《新沂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登记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2)《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1份/人,不得涂改),贴照片。
(3) 《就业创业证》贴照片页复印件一份;
(4)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合同均需提供,审核完毕退还),《劳动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页及合同起止时间页);
(6)用工备案5人(包含5人)及以上时需提供《人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新沂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登记参保花名册》电子档各一份(请带优盘拷贝或QQ群:829386234、1067130092共享文件里下载)。
以上表格里的“合同开始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务必填写清楚,精确到日期,且与劳动合同书上保持一致。
2、办理程序 单位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用工备案经办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注:以上纸质材料请用人单位填写详实完整,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材料均请带齐,以免造成无法办理。
咨询电话:0516-889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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