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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答 | 社保交不够15年,怎么办?

来源:新沂好就业——新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 时间:2020-06-18 作者: 浏览量:

中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要求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按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有些地区规定,原国有企业的女工人,转为灵活就业后,仍可按50岁退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年龄为:60岁(男女无差异)。


但是,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够15年,该怎么办呢?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不一样,下面分别讨论。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通俗解释一下:


(1)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60岁的,不用缴费了,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45岁的,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3)居保制度实施之日未满45岁的参保人员,如果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中间有断缴),那只能继续按年缴费,到满15年了,才开始享受待遇。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这条法规有两层意思:


(1)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是一次补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近期有参保人员咨询:在外地务工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机构就“不允许”外地人继续缴费了。延长缴费,到底应该在哪交呢?


人社厅函〔2013〕250号作了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另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还规定: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还可以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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