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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社保补贴

来源:徐州公共就业服务网 时间:2020-04-30 作者: 浏览量:

一、政策依据

  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

  2.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

  3. 《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79号);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社保补贴申请;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3.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

4.各县(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汇总导出拟发放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复核后,上报财政部门;

5.待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后通过银行将社保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帐户。

四、办理时限

社保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办理时间为6月1-630日,下半年为121日至1231日。

五、责任单位

城镇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农村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新 沂 8892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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